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舉辦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民俗技藝、電影、綜藝表演及相關藝術教育活動為限。
每年定期於二月份接受同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之活動申請;八月份接受次年元月份至六月份之活動申請。
(詳細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見相關規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