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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志願服務隊設置要點

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藝展字第0930001513號訂定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推動藝術教育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特設置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本隊設下列各小組:

(一)展覽小組:

  1. 展覽作品清點及安全維護。
  2. 展場佈、卸展及製作作品說明卡。
  3. 協辦作品導覽解說等教育活動。
  4. 維持展場秩序及清潔。
  5. 統計參觀人數及問卷調查。
  6. 協助戶外藝廊巡視與安全維護。
  7. 協助辦理有關藝術教育活動來賓接待、司儀等。
  8. 填寫服務日誌,記錄觀眾意見。

(二)演出小組:

  1. 協助辦理觀眾入場驗票、發送節目單及統計人數。
  2. 發送、回收及統計學習單或問卷。
  3. 維持觀眾入場、散場秩序及安全。
  4. 協助宣導欣賞禮儀及教育事項。
  5. 填寫服務日誌,記錄觀眾意見。

(三)行政小組:

支援前廳服務台方面:

  1. 總機電話轉接、答詢服務。
  2. 代收郵件。
  3. 協助民眾滿意度問卷調查。
  4. 協助票務處理。
  5. 引導民眾參觀路線。
  6. 節目查詢服務。
  7. 出版品查詢服務。
  8. 協助藝教園地多媒體操作管理。
  9. 海報及文宣資料處理。
  10. 輔助前廳藝廊作品維護。
  11. 填寫服務日誌,記錄觀眾意見。

支援研究推廣組及展覽演出組業務方面:

  1. 協助辦理徵選作品收件、資料整理及建檔等。
  2. 協助各類研習活動之報名招生及資料整理。
  3. 協助活動文宣資料(含海報、DM等)之製作、寄送。
  4. 研習班及有關藝文活動學員、師資等資料整理及建檔。
  5. 協助辦理出版品作者聯絡、催稿及校稿等
  6. 整理出版品簡介等。
  7. 圖書編目、上架及電腦建檔。
  8. 填寫服務日誌。

三、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及各小組組長各一人,其職掌及選任條件如下:

(一)職掌:

  1. 隊長:
    (1)綜理志願服務隊隊務及督導各組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運作。
    (2)領導志工團隊完成館方所交付之工作,並負責志工團隊與館方間有關事務之協商。
    (3)視需要召開年度志工會議及幹部會議。
  2. 副隊長:
    (1)隊長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2)襄助隊長協調處理各項志工業務。
    (3)輔導志工服務及跨組事務聯繫。
  3. 小組長:
    (1)協助推展服務工作及編製有關工作表和排班表。
    (2)掌握小組內志工出勤狀況,遇有志工請假或臨時不克出勤時予以協助調班遞補或陳報館方業務承辦人解決。
    (3)負責組內人員之聯繫與溝通。

(二)選任條件:

  1. 隊長須具有服務熱忱與責任感,且於本館服務工作資深、績優,並經由全體志工投票產生;副隊長及各小組長由隊長遴選,並報經本館同意後產生(遴選對象以工作績優以上志工為原則)。
  2. 隊長、副隊長、小組長任期均為兩年,得連任一次。

四、志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儀容端正、口齒清晰、身心健康並具服務奉獻熱忱者。
(二)每週至少能服務一個時段以上,服務期間至少一年。

五、志工之召募:

(一)時間:依本館業務需求每年不定期辦理召募。
(二)程序:

  1. 公告徵募訊息及志願服務計畫。
  2. 受理報名。
  3. 參據專長及志願服務時段等進行初選,並視需要酌情通知面談。
  4. 初選合格者,施以基礎課程訓練或業務講習,並試用三個月。
  5. 試用期滿,經考核無缺席三次以上或其他不良情事等情形,成績及格者,授證成為本館正式志工。

六、志工服務規約:
(一)值勤須衣著整齊,並須外著志工制服,佩掛證件,堅守崗位,並隨時保持親切服務態度,履行服務工作。
(二)按時出勤,不遲到早退,並依實簽到退。因故未能出勤時,應依請假規則辦理。
(三)填寫志工日誌並查看有關志工各組業務最新訊息。 (四)執行工作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及本館相關規章及人員之指導。

七、志工請假規則:
(一)因故不能出勤,應事先向所屬小組長請假,並覓妥其他志工代班,倘臨時發生事故或事先無法覓妥代班志工,應向所屬小組長報告並請其協調其他志工代班。
(二)因故需請假三個月以上,須於一週前向所屬小組長請假。
(三)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且無故未到班者,一律視為缺席;一年內無故缺席超過三次者,即自動取消本館志工資格,並需繳回服務證及制服。

八、志工考核:
(一)志工服務情形由本館業務承辦人員就志工服務表現及出勤情形隨時查核與記錄,作為獎懲之參據。
(二)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館聲譽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館除撤銷其志工資格外,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服務時數之計算,以排定及調班實際到勤之時數為準,惟每次出勤若有遲到早退情事合計超過十五分鐘以上者,則其不滿一小時之服務時數不予計算(例如每時段之出勤時數為四小時,惟遲到、早退超過十五分鐘時,則其該服務時段以三小時計算)。春節、端午、中秋三大節日值勤時數以兩倍計算。

九、志工福利:
(一)贈送本館出版之相關刊物。
(二)於本館文物販賣部購物,可憑證享受與本館同仁同等之折扣。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觀摩活動。
(四)服務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保險。
(五)得參加本館主辦之員工訓練課程或講習;資深績優及工作績優之本館志工得推薦參加相關機構辦理之志工進修訓練。
(六)得視本館年度預算發給連續值勤三小時(含)以上志工值勤誤餐交通費。
(七)本館因業務需要選派參加館外活動者,其相關費用之支領,依本館規定辦理。

十、志工獎勵與表揚:
(一)獎勵:
本館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館頒給績優榮譽狀及獎品乙份

  1. 工作績優:連續服務一年,並滿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能遵守服務規約,表現良好並經考核評為優良者。
  2. 資深績優:連續服務滿三年,累積服務時數達四百五十小時,能遵守服務規約,表現良好並經考核評為優良,且二年內未受資深績優獎勵者。

以上所稱連續,係指服務未間斷二個月以上或因病、出國、分娩等情形未能到勤期間在四個月以內,並均事先向本館報備者。
(二)符合前項工作績優之條件且全年全勤者,另增頒給獎品乙份。
(三)服務事蹟符合公開表揚者,由本館公開予以表揚外,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敘獎。
(四)服務績效卓著者,由本館推薦參加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舉辦之各項表揚活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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