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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_政府公開資訊

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南海藝廊小天壇展場辦理藝術教育展覽作業規定

發佈日期 :97-3-5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南海藝廊小天壇展覽,有效利用空間推動藝術教育研究、推廣與輔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展覽以本館主辦(含本館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或與其他機構、學校申請合辦者為原則。其檔次、展期由本館視年度經費、展覽性質等訂定之。本館主辦展覽包括:世界兒童畫精品系列展、全國學生圖畫書創作獎得獎作品展、本館典藏作品展、全國美術教育家聯展等。
 
三、合辦展申請單位須函送公文及展覽計畫,經陳核本館通過後,再行排定檔期。合辦單位以公私立大學院校、已登記立案之法人組織、團體為申請對象。
 
四、申請合辦展本館之查核重點:
(一)符合本館藝術教育宗旨。
(二)以往辦理之績效。
(三)計畫周延性與可行性。
(四)展出效益評估。
 
五、展覽檔期安排原則:
(一)本館於展覽年度開始前,就年度之主辦、申請合辦展等事項作全盤規劃。
(二)優先排定主辦展檔期;再依申請合辦單位預擬之主題、性質、展出日期等考量,予以安排檔期。
 
六、展覽執行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主辦展由本館統籌辦理,必要時得依據相關法規委託專業機構,或公開徵求承辦單位辦理,主辦展經費由本館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二)因本館人力經費有限,申請合辦展僅提供場地設施,有關展覽事宜及經費皆由申請合辦單位統籌辦理,例如:作品借展與收件,作品包裝,作品運輸,作品保險,作品裝裱,作品攝影,翻譯(文稿、口譯),展場看板製作出圖,展品佈置,宣傳(廣告),專輯文編、美編、印製,海報、請柬、簡介等之美編、印製,作品說明牌製作,展場調燈,.開幕典禮(含記者會),藝術教育講座,導覽活動,作品卸展、退件等事宜。
 
七、其他相關規定:  
(一)展覽場內不得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二)作品如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
(三)申請合辦展陳核通過並經本館排定檔期後,本館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發函通知合辦單位調整檔期。
 
八、本作業規定經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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