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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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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壹、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積極創作,展出成果,培育美術人才,以提昇本縣美術水準,特訂定「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貳、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學校以及從事 美術創作之美術作家(以下簡稱申請人),均依本要點申請展覽。
參、申請手續:
(一)每半年申請一次,由申請人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乙份,向本局視覺藝術科提出申請。申請需檢附展出作品照片,規定如下:
1.團體(屬學會、團體之會員或畢業聯展性質之展覽):檢附展出作品照片二十張。
2.非團體(如個人、雙人展等):檢附展出作品照片二十張。
3.行動藝術或裝置藝術:提送展示計劃辦理。
(二)參展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且須與申請受審時同種類之創作,或未在本縣所有其他公私立展覽場所公開展出者。(若違反前開規定,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五年內不得於本局展出。)
(三)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審查委員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審查通過後,即由本局安排展出檔期,並函知申請人,未通過者,亦由本局函知(送審資料,列入存檔,不予退還)。
餘詳見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