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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免稅額將受罰鍰處分》
發佈日期:104-7-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有因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被處罰鍰之情形,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因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扣除額,所以應以前一年度(即所得年度)存在之親屬關係,作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依據。
該局發現有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乙君,經查得乙君業於100年死亡,致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虛報免稅額123,000元,該局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提起復查,主張其非故意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受扶養親屬乙君業於100年度死亡,有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惟甲君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將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虛報免稅額,違章事證明確,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
另納稅義務人若有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事之一者,將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有關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免予處罰之規定。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