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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1、附表3修正草案

發佈日期 :113-6-21
內容 :
預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1、附表3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藝演字第113000182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一、附表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一、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館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te.gov.tw),「首頁/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2311-0574分機149,朱助理編輯。
(四)傳真:(02)2311-7550。
(五)電子郵件:g15036421@linux.arte.gov.tw。

館  長 李泊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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