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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活動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年度 :111
日期 :111/7/5~112/4/24
內容 :

組織: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三、決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比賽類別:
一、閩南語系類。
二、客家語系類。
三、原住民語系類。
四、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等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比賽組別:
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二、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三、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註銷資格。)
五、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
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
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校為
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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