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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109-4-13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為審議珍貴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設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四人,由本館遴聘具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外聘委員應不少於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委員會應視珍貴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審議案件之需要,於召開會議前成立;案件審議完成且無待辦事項後,自動解散。

四、本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審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報請館長核定後始為生效。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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