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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使用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109-12-16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強化南海劇場使用效益、維護建築設備,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升演出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範圍及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之南海劇場,係指本館提供表演藝術活動之室內場所,包括舞臺、後臺、控制室、前廳、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演出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二)本館南海劇場除供本館舉辦各種藝術教育活動外,以提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或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舉辦音樂、舞蹈、戲劇、戲曲、民俗技藝、電影、綜藝表演及相關藝術教育活動為限。

三、使用時段及費用
(一)使用時段:每日區分為三段使用時段,每段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分別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提供做為裝臺、排練、演出、撤場及觀眾進出場等使用。
(二)逾使用時段者,僅供做為裝臺、排練、撤場等使用。
(三)場地、設備費用,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
(四)使用期間(除本館休館日外),如演出相關器材、布景或道具、樂器等仍放置於舞臺等區域,但場地無準備、展演等工作進行,其場地使用費以上午使用時段之裝臺排練費計算。

四、申請及使用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應備資料:
1.每年定期於三月份接受次年元月份至六月份之活動申請;九月份接受次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之活動申請;收件時間為期一個月,以當期公告為準。
2.未及於上開定期時間內申請,而本館場地仍有空檔情況下,零星空餘檔期臨時申請,至遲應於使用首日四十五日前提出為原則。
3.申請時,需填具申請計畫書(如附件)、活動企劃書,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
(二)審查:
1.本館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審查各申請案件。
2.未及於定期審查會前提出之臨時申請案件,由本館衡酌使用時間及活動性質召開臨時評議委員會或書面審查辦理。
(三)通知及簽約:
1.本館審查後寄發通知。
2.經本館審議合格之活動申請案,於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簽訂合約及繳納訂金,未按規定期限內辦理者,本館得取消使用,並由檔期候補者遞補,或重新開放受理申請。
(四)繳費:
1.計價確定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總額五分之一為訂金,其餘費用應於開始使用場地一週前全部繳清。
2.未依規定繳清費用者,本館得取消其使用,並沒收訂金,彙繳國庫。
(五)技術協調:
申請單位(人)最遲應於使用場地二週前至本館與技術人員及承辦人協調相關之技術支援及前臺服務工作,以遂行各項工作,如有違誤,致活動無法順利進行,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五、優惠使用場地條件
(一)教育部交辦、本館主辦、承辦或合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使用費八折計費。

六、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
(一)變更:
1.申請單位(人)因特殊理由需變更原申請活動計畫(主要演出者、演出形式及演出內容等),應於活動二個月前以書面提出,並經本館同意後為之。
2.場次及設備使用內容變更,申請單位(人)應於使用前七日提出申請並補繳超出之費用。
3.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本館得不予受理,申請單位(人)應依原核准內容辦理。
(二)取消:
1.合約簽訂後,不得任意取消,但若遇空襲、天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由申請單位(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符後退還原繳費用。惟對於申請單位(人)之損失,本館概不負賠償之責。
2.除前述原因外,合約簽訂後,若因故需取消活動,應於活動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或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取消及停止活動者,申請單位(人)所繳之訂金及已繳之場地使用費概不退還,彙繳國庫,並不得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場地由本館收回自理。
(三)上述之活動內容變更及取消,涉及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概由申請單 位(人)自行負責。

七、場地收回及停止使用
(一)場地收回:
本館如有需要必須收回南海劇場場地使用時,得通知原申請單位(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二)停止使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所繳金額概不退還,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者。
2.與原申請登記活動內容不符且未報經本館同意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具有危險性或足以污損本館場地、設備及擾亂現場秩序者。
4.其他不符合本館宗旨之活動。

八、設備器材之使用及損害賠償
(一)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內之燈光、音響、舞臺設施、電力系統及其他設備器材,悉照本館南海劇場設備及器材使用須知辦理,未經本館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增加。
(二)凡使用本館南海劇場各項設備及器材,申請單位(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申請單位(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或復原。

九、錄音、錄影、攝影、轉播及資料使用
(一)申請單位(人)應自行管制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事宜,並不得影響演出活動及觀賞品質。申請單位(人)所有之錄音、錄影、攝影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二)申請單位(人)申請時提供之相關動靜態資料,本館為宣傳、編輯出版、檔案檢索查詢、研究或教育推廣之用,應授權本館無償使用。

十、票務事項
(一)本館為藝術教育機構,嚴格執行分級制度,表演節目分級情形,請詳實明確標示於文宣資料中,並請提前通知本館。
(二)申請單位(人)於印製入場券時,應將下列事項印入票券並確實要求觀眾遵守:
1.每人一劵,憑票入場,依票劵載明方式採對號入座或自由入座。
2.除兒童節目外,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入場。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遲到觀眾可於等候區觀賞現場轉播,由工作人員於適當時間或中場休息時引領入場,以免影響他人觀賞。
4.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並尊重智慧財產權,演出場內不得擅自錄音、錄影、攝影,並不得隨意走動、喧嘩、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
5.請勿攜帶危險物品、食物、飲料及衣著不整入場。
6.不得於場內飲食、吸菸、嚼檳榔或口香糖等。
7.非經本館同意,觀眾不得逕上舞臺,請將花束等賀物交由演出單位前臺人員代為轉送。
(三)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本館四周擅設取票處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亦不得於現場進行販售行為。
(四)票劵採索票方式辦理者,應事先知會本館,並於相關網頁或文宣註明索票時間、地點、領取方式及限制等規定,以維公平。

十一、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申請單位(人)不得擅設座位及占用通道,入場人數亦不得超過提供使用之座位數,未經本館許可不得使用保留席及工作席。
(二)本館場地全面禁菸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觀眾席、舞臺及控制室區域禁止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等行為。
(三)申請單位(人)置於本館場地內之服裝、燈光、道具等請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四)申請單位(人)於場地布置前,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始得為之;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場館內、外牆面、地板、設備物品等處進行黏貼、打釘、鑽孔、塗裝等行為,如因此造成損壞,申請單位(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五)花籃、花束等應由申請單位(人)自行收受,其擺設應妥善穩固並以舞臺、觀眾席以外為限;非經本館同意,舞臺、觀眾席區域不得獻花及可能汙損場地之賀物。
(六)申請單位(人)對本館場地、設備物品應事先提出申請,並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及保持清潔,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往他處;使用時段屆滿時,應歸還並恢復原狀並會同本館確認,如有任何損壞或故障,本館得要求申請單位(人)負賠償責任;留置物視同廢棄物,由本館任意處置,申請單位(人)不得異議,並負責補足衍生之處理費用。
(七)本館及周邊區域禁止製作、繪景、噴漆、塗裝布景道具,有特殊需求者需與本館協調後,於規定場域施作並增設保護措施。
(八)本館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布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生等設施設備;非經本館同意,禁止擅自更動器材擺設。
(九)申請單位(人)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節能規定。

十二、 劇場工作注意事項
(一)進入控制室、貓道等工作區域及操作、移動或更動懸吊系統、人員升降機等劇場相關設備前,應經由本館同意並配合填具相關表單。
(二)外加器材之需求者,應事先與本館協調確認,使用符合安全認證之器材設備,並依消防、逃生等安全規範及遵循本館建議指示設置。
(三)外接電力應由具備電工相關執照人員處理,並經本館同意始得為之。
(四)申請單位(人)若因節目效果需要使用煙霧者,應與本館協調確認,且不得要求關閉消防煙測設備,如有違反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
(五)懸吊系統載重限制及使用行為應依技術手冊規定,嚴禁超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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