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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107-2-2
內容 :

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使用管理展場,鼓勵藝術教育成果展示及各級學校師生參與戶外教學,促進藝術教育普及,與提昇美術創作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展場使用,係指外界申請使用本館第一、二、三展覽室及美學空間等。
三、 本展場以提供水墨、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裝置藝術、互動藝術及其他適合在本館展出之作品。
四、 展場使用之申請方式:
(一) 申請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旅居海外華裔人士及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學校與各級政府機關,均得向本館申請;惟以旅居海外華裔人士身分申請者,須有在臺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 申請時間:
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齊相關資料向本館申請次年之檔期。
(三) 申請方式:以線上或紙本方式辦理,紙本申請須填寫申請表、作品送審清單(如附表一、二),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 5×7 吋照片或光碟片(以 Windows 系統 PowerPoint 軟體製作),向本館提出申請:
1. 個展應繳欲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聯展應繳欲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得參加展出。
2. 欲展出立體作品者,須拍攝每件作品之正視圖、側視圖及俯視圖。
3. 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光碟片內容時,均應註明每張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稱 、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格為 A4 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4. 繳交之資料,如需退還,需併附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請自行備份。
(四) 審查與通知:
由本館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檔期,並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函知各申請者。
(五) 檔期安排:
本展場之使用,由本館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二至三週(含布、卸展)為原則。展出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一(連假除外)、農曆除夕、大年初一休館,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六) 審查通過後之付費與履行展出義務:
1. 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三年內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已繳交場地使用費者,不予退還。
2. 於開展前一個月,依本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繳交場地使用費,未按時繳費及簽約者,本館得取消展出。其同時申請使用第一、二展覽室,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八折計費。政府機關(構)及各級學校非營利使用者,場地使用費五折計費。
3. 展出之簡介版、請柬、書籍印製,作品之布卸展、包裝、運送、保險、記者會、 開幕茶會、剪綵及其他有關展覽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本館可協助於館方宣傳管道刊登,惟需於展前二個月提供相關圖文資料。
(七) 展場之空餘檔期,得接受臨時申請並予個案審查。
五、 政府機關(構)及各級學校申請辦理深具藝術教育意義、戶外教學價值及公益性質之展覽,應備函及檢附完整展覽計畫,並專章說明展覽活動之藝術教育意義、戶外教學價值及促進公益情形等,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得予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六、 使用本展場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措施者,不予展出。
(二) 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及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三) 展品應於卸展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原狀及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四) 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辦理至少一次導覽活動,及派員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說,推廣藝術教育。
(五) 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 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七) 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 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八) 本展場排定檔期後,本館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九) 展出單位如欲於展場辦理配合活動者,應提前於上班時間內會勘本館現有燈光、音響 、設施、器材、數量、放置地點及其取用方式等。臨時要求增加設施、設備或有關 要求者,本館得不予受理。
(十) 相關之展品及活動等安全防護,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展出期間,若禁止觀眾攝錄影者,須自行派員管理,並且於開展前妥於明顯處告示,以維護對觀眾服務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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