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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多功能排練室使用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107-2-7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強化多功能排練室使用效益,以推廣藝術教育,提升演出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以提供音樂、舞蹈、演唱、合唱及其他適合在此場地演出、排練之活動使用為原則。
三、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旅居海外華裔人士及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學校、與各級政府機關,均得向本館申請;惟以旅居海外華裔人士身分申請者,需有在臺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使用時段及費用
(一)每日區分三個時段,每段使用三小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晚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
(二)場地使用費,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申請表(如附件)向本館提出申請。
六、審查與通知:由本館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活動檔期,並於本館網站公告結果及函知各申請者。
七、優惠使用場地條件
(一)教育部交辦、本館主辦、承辦或合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二)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使用費八折計費。
八、付費與履行活動義務:
(一)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使用,並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繳交場地使用費。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週通知本館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館者,一年不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其已繳交場租費者,不予退還。
(二)本場地計有平臺鋼琴、吸音牆、大範圍鏡面牆、布簾、指揮椅等相關設備,如有損害及危及人員安全,概由申請者負賠償責任
(三)演出相關活動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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