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志願服務隊設置要點
93年6月4日藝展字第0930001513號訂定
101年3月19日藝研字第1010000879號修正
102年6月21日藝視字第1020002245號修正
108年2月15日藝視字第1080000622號修正
110年11月17日藝視字第1100004211號修正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推動藝術教育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特設置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本隊設下列各小組:
(一)展覽小組
1.協助看管展品。
2.協助維護參觀秩序及環境整潔。
3.協助展覽推廣教育活動。
4.協助參觀人數統計、問卷實施及民眾答詢等展場服務。
5.園區及展覽導覽服務。
(二)演出小組
1.引導觀眾入、出場及安全維護。
2.協助驗票或其他票務相關事宜。
3.協助演出節目單發送及其他服務事項。
4.協助觀眾人數統計、問卷實施及民眾答詢等劇場服務。
5.劇場導覽服務。
(三)圖書支援小組
1.協助圖書室開放服務。
2.協助圖書編目上架及整理。
3.協助出版品校對、研習班報名或其他業務行政。
4.協助閱覽人數統計、問卷實施及民眾答詢等圖書室服務。
5.說故事服務。
(四)自治事務小組
1.志工班表編排及統計出勤時數。
2.協調志工出勤及人力調度。
3.志工教育訓練時數統計及建檔。
4.協助志工網路資訊建置及志工通訊相關事宜。
5.協助志願服務隊之庶務、文書、行政及館際交流、觀摩參訪相關事宜。
三、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及各小組組長各一人,其職掌及選任條件如下:
(一)職掌:
1.隊長:
(1)綜理志願服務隊隊務及督導各組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運作。
(2)領導志工團隊完成館方所交付之工作,並負責志工團隊與館方間有關事務之協商。
(3)策劃及召開、主持各項志工會議及幹部改選事宜。
2.副隊長:
(1)隊長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2)襄助隊長協調處理各項志工業務。
(3)輔導志工服務及跨組事務聯繫。
3.小組長:
(1)協助推展服務工作及編製有關工作表和排班表。
(2)掌握小組內志工出勤狀況,遇有志工請假或臨時不克出勤時予以協助調班遞補或陳報館方業務
承辦人解決。
(3)負責組內人員之聯繫與溝通。
(二)選任條件:
1.志工隊長須具有服務熱忱與責任感,且於本館服務滿1年以上,工作績優者。
2.志工隊長之選任,得由志工主動報名登記,或由志工隊長、幹部推薦等方式參選,本館公告候選人名單,並經由全體志工投票產生。如志工隊長候選人從缺時,得視需要由本館與志工隊幹部共同邀請符合條件者擔任副隊長,並由其代理隊長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3.副隊長及各小組長由隊長遴選,以工作績優志工為原則,並報經本館同意後產生。
4.隊長、副隊長、小組長任期均為兩年,得連任一次。
四、志工會議
志工隊定期召開下列會議並作成紀錄,會議建議事項須經本館核定後實施。
(一)志工大會
志工隊每年舉行一次全體志工大會,由隊長召集、主持,本館相關人員列席,大會任務如下:
1.報告年度工作內容與績效。
2.年度新進志工授證。
3.頒發志工感謝狀。
4.表揚或獎勵績優志工。
5.每兩年辦理幹部選舉。
6.其他有關大會事宜。
(二)幹部會議
隊長和副隊長每季(必要時得調整之)召開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含:
1.一般例行工作報告或檢討。
2.志工隊年度計畫之研擬。
3.當季活動規劃。
4.各組內部幹部會議,由各組組長視情形自行召開。
五、志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六歲以上,儀容端正、口齒清晰、身心健康並具服務奉獻熱忱者。
(二)每週至少能服務一個時段以上,服務期間至少一年。
六、志工之召募
(一)召募時間:依本館業務需求每年不定期辦理召募。
(二)徵選程序:
1.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館通知面談。
2.面談:符合需求者,由本館通知參與培訓。
3.培訓: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為範圍。
4.實習試用:經徵選通過後,經實習三個月,除每月至少實習十六小時外,並進行考核,考核要點
包含值勤表現、服務態度及團隊合作精神。
5.正式志工:實習試用結束後其表現符合本館要求者,成為本館正式志工,發給志工證,不符需求
者,不予錄用。
七、志工服務規約
(一)值勤須衣著整齊,並須外著志工制服,佩掛證件,堅守崗位,並隨時保持親切服務態度,履行服務
工作。
(二)按時出勤,不遲到早退,並依實簽到退。因故未能出勤時,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三)填寫志工日誌並查看有關志工各組業務最新訊息。
(四)執行工作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及本館相關規章及人員之指導。
八、志工請假規定
(一)因故不能出勤,應事先向所屬小組長請假,並覓妥其他志工代班,倘臨時發生事故或事先無法覓妥 代班志工,應向所屬小組長報告並請其協調其他志工代班。
(二)志工請假應向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完成請假登記。
(三)因故需請假三個月以上,須於一週前向所屬小組長請假,並同時向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以調派
因應。
(四)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且無故未到班者,一律視為缺席;一年內無故缺席超過三次者,即自動取消本館
志工資格,並需繳回服務證及制服。
九、志工考核
(一)針對志工之值勤表現、團隊精神、服務態度、服務時數、特殊貢獻、參加教育訓練次數等,由志工
業務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進行年度考核。
(二)專案考核與輔導:志工於服務期間違反服務守則,或不適應志工服勤,經查確有其事,影響機關形象
及團隊聲譽,經幹部進行輔導,未見改善者,本館逕行撤銷其志工資格,如有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
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具特殊貢獻之志工,隨時列舉具體事實推薦,交幹部會議評選之,並於志工大會表揚並致贈獎品。
(四)服務時數之計算,以排定及調班實際到勤之時數為準,惟每次出勤若有遲到早退情事合計超過十五分
鐘以上者,則其不滿一小時之服務時數不予計算(例如每時段之出勤時數為四小時,惟遲到、早退超過十五分鐘時,則其該服務時段以三小時計算)。春節、端午、中秋三大節日值勤時數以兩倍計算。
十、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暫停服務
連續無故缺席超過三個月,或全年未達到班表排定服勤時數百分之六十者,本館得暫停其服務。經
提出申請且幹部會議通過,復經本館核准者,得保留其志工資格。
(二)離隊
1.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或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故不到勤,且未辦理請假或暫停職務者。
2.品行不端、行為不檢、重大工作過失及其他影響本館名譽之行為者。
3.經常遲到、早退、無故請假、頻繁調班、服務態度與表現欠佳或配合度不良,年度考核不符要求
違反志工應盡義務者。
4.經民眾投書,值勤傲慢或行為偏差,經查證屬實且屢犯不改者。
5.染有惡疾或肢體遭受重大傷殘生、心理不宜繼續工作,亟需靜養且兩個月內無法恢復者。
6.現任志工年滿八十歲時。
志工年滿八十歲離隊時,本館得視需要頒予榮譽志工證書,但不再予以安排勤務。
志工離隊時,志工證、志工制服及名牌以繳回本館為原則,遇有特殊事由得經本館同意另予處理。
十一、志工福利
(一)贈送本館出版之相關刊物。
(二)服務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保險。
(三)得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觀摩活動。
(四)得參加本館主辦之員工訓練課程或講習;資深績優及工作績優之本館志工得推薦參加相關機構辦理
之志工進修訓練。
(五)志工為無給職,惟每人每次服勤四小時,本館得酌發交通及誤餐補助費。
十二、獎勵與表揚
(一)獎勵:
本館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館頒給績優榮譽狀及獎品乙份。
1.工作績優:連續服務一年,並滿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能遵守服務規約,表現良好並經考核評為
優良者。
2.資深績優:連續服務滿三年,累積服務時數達四百五十小時,能遵守服務規約,表現良好並經
考核評為優良,且二年內未受資深績優獎勵者。
以上所稱連續,係指服務未間斷二個月以上或因病、出國、分娩等情形未能到勤期間在四個月以
內,並均事先向本館報備者。
(二)服務事蹟符合公開表揚者,由本館公開予以表揚外,並函請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予以敘獎。
(三)服務績效卓著者,由本館推薦參加教育部、內政部、文化部及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舉辦之各項
表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