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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珍貴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98-6-9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作業,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館珍貴動產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係指本館所管有之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古物、民俗文物、藝術品、圖書、史料等,經本館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及本要點公布實施前經本館藏品審議委員會審定在案者。
 
三、藏品之入藏:
(一)凡本館各單位執行業務取得疑為珍貴動產者,一律須依性質由本館之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執行審議事宜,陳報館長核定後,辦理入藏。本館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入藏之藏品須符合本館立館宗旨與職掌,且來源明確、合法,產權清楚,並應附具合法或充分之授權證明文件。
(三)前款授權,其有關使用或處置,在無特殊情況下,皆以無限制條件為原則。
(四)經審核未達珍貴動產標準者,仍應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藏品管理與維護:
(一)藏品入庫典藏,均由承辦人員進行登錄編目建檔工作。典藏品盤點由館長派員監督,並做成盤點紀錄。
(二)典藏品應辦理保險及定期保養維護,狀況不良者,應視需要進行修復,必要時得委託或聘請館外專業修復人員協助。
(三)本館珍貴動產之庫房,應有良好之安全防護設施。
(四)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記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五)承辦人員異動時,應會同相關組室確實辦理業務移交事宜。
 
五、展覽管理:本館自行策辦珍貴動產之展出,應由該展覽承辦人,敘明展覽概要、展出時間、地點、保險、展場防護、運送時間、點交方式及有關事項,簽請館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六、外借管理:
(一)本館藏品之外借對象,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館長核准者外,以政府機構、公私立學校及非營利性法人等為限,用於非營利性展覽為原則。
(二)凡本館外借藏品時,應要求借展單位提前二個月以公文敘明使用目的、時間、地點、防護措施、運送時間、點交人員與方式、損害賠償及有關事項,經本館審核通過後簽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典(館)藏品借展合約書」(附件一)。但藏品倘有狀況不適出借者,應不予出借。
(三)外借時,應要求借展單位自行負擔費用,借展藏作品應以本館為受益人,逐件投保「牆對牆」保險。
(四)提借時,應與借展單位當面點交並核對藏品狀況,確認無誤後,雙方填具「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藏品提借申請/返還單」(附件二),始完成提借/返還手續。
(五)有關外借藏品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應要求借展單位依照借展合約書條文辦理。
(六)借展期間,應要求借展單位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事件,借展單位應速通知本館承辦人員及保險公司,確認藏品狀況,並填具「藏品損壞/遺失狀況報告書」(附件三),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
(七)前(二)、(四)、(六)款之附件,應由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以專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七、典藏註銷:
(一)本館藏品基於下列狀況得進行註銷:
1. 典藏庫房空間不足:因庫房空間不敷使用,為維護最佳效益之管理,得註銷品質較差之典藏品,轉為其他用途。
2. 藏品損毀或遺失:藏品因嚴重損毀以致無法修復、藏品遺失或失竊,而須註銷者。
3. 經發現藏品取得違反法規或契約者。
(二)典藏品註銷須經珍貴動產評審委員會審議及館長核定後註銷。藏品如無註銷方式之限制條件,則依據評審委員會提出之註銷方式辦理。
(三)典藏品之註銷程序須有完善紀錄並永久保存,以備查核。
 
八、藏品複印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本館藏品及其影像資料之財產權皆屬本館所有,非經館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得對外提供複製、出版、攝影,其著作權依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規認定。
(二)前款複製、攝影,以不提供原藏品,僅提供藏品之電子檔為限,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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