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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遺失物處理要點

發佈日期 :104-3-9
內容 :

一、為妥善處理本館員工或民眾(含志工人員)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要點,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保全人員受理民眾拾獲之遺失物前,應先告知民法有關遺失物拾得人揭示、報告之義務,如仍欲由本館代為處理者,應使用處理遺失物三聯單(格式如附件一)登錄拾得人基本資料及拾得物特徵資料後,請拾得人簽認,並逐案於處理遺失物登記簿登錄(格式如附件二);資料不全或拒不簽認者,應請其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並妥為告知原因。
三、前點遺失物三聯單之第一聯應交由拾得人收執;第二聯交由遺失物業務承辦人存查;第三聯由受理案件之保全自存。一般遺失物由保全人員收存,列入勤務交接;貴重遺失物另移交督館保全業務承辦人收存。
四、本館員工於館內拾得遺失物時,得由拾得員工通知遺失人前來認領或交由報全人員處理或逕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五、保全人員受理遺失物於公告期間,原遺失人前來認領者,得經核對所述遺失物特徵並確認認領者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發還前應先登錄其基本資料並簽認。
六、員工或民眾送交之遺失物受理十日後,未認領者辦理公告。經公告三十日,保管六個月後(包含公告三十日)未有認領者,本館依機關名義通知拾得人(不包括員工)領取。自通知日起逾六個月,拾得人不願意領取者,本館得依民法規定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拍賣或銷毀,拍賣所得價金全數解繳國庫。
七、本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現遺失物並依本要點妥善處理者,由遺失物業務承辦人視情節簽請依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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