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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資訊-行政規則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107-2-2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及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以提供文教性質之演講、研討會、教育訓練、行政會議使用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館第二會議室及第三會議室。
四、使用原則:
(一)會議室以本館使用為優先,未用時段始開放租用,如遇本館有臨時急用或特殊情況,得經雙方協商,調整外租使用時間。
(二)經本館核准申請之機關團體學校或民間單位。
五、會議室地點及規模:(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三號)
 場地     坪數/最多容納人數
第二會議室   約十五坪/約四十人
第三會議室   約二十坪/約四十五人
六、使用時段及費用:
(一)使用時段:政府機關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場地使用費: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七、申請時間: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使用申請表(如附表),經核准後,至遲於會議前二天繳納費用,始得使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
八、注意事項:
(一)會議室各項設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使用;私接器材需經同意始可架設,並注意用電安全。
(二)會議室內嚴禁擺放商品出售或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
(三)不得於會議室內張貼海報及破壞牆面。
(四)不得攜帶易燃物等危險物品進入或使用。
(五)本館全面禁止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設置餐飲區。
(六)備有飲水機可供使用,請自備飲水器具。
(七)會議結束後,需將桌椅恢復原狀、歸還設備、回復清潔,經管理員確認後,始得離開。
(八)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器材,若因不當操作造成汙損或遺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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