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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資源媒合、典藏及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98-8-17
內容 :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媒合中小學藝術文化資源,整合各式中小學藝術教育資源、資料及資訊,供各級學校、藝文團體、教師、學生及研究人員等從事中小學藝術教育、藝術學習、活動推廣及藝術教育研究分享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執行藝文資源媒合、典藏及管理國內外藝術教育資源、資料及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資源媒合對象:
(一)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
(二)公民營藝文團體、藝術家。
(三)與中小學藝術教育有關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四、本要點所稱藝術教育資源範圍如下:
(一)中小學藝術教育相關之以下實體資源:
1.知名或具卓越貢獻藝術教師及學者專家之著作、藝術作品、照片、手稿等,其具有客觀上國家永久保存價值者。
2.具有重要意義之藝術教育出版品、論文、研究報告、教材教案、教具等,其具有客觀上國家永久保存價值者。
3.本館舉辦與中小學師生有關之藝文競賽得獎作品。
4.其他具有客觀上國家永久保存價值之藝術教育資源經本館核定者。
(二)數位化處理後之以下中小學藝術教育資源、資料及資訊:
1.前款資源。
2.公開發行之紙本或電子出版品。
3.獲縣市層級以上獎勵或獲出版單位公開出版之教材、教案。
4.政府出版品、研究報告及出國考察報告。
5.學校藝文設備統計資料。
6.高中職以下各級藝術教師名單及資料。
7.公民營藝文團體、藝術家名單及資料。
8.經本館核定之藝教人才資料。
9.優良藝術出版品名單。
10.藝術教育新聞。
11.藝術學習有關之就業資訊。
12.藝術教育法規、行政規則及行政計畫。
13.藝術教育為目的之藝文活動訊息。
14.與藝術學習有關之學校升學訊息。
15.藝術類科升學簡章及考古題。
16.其他經本館核定者。
 
五、資源、資料及資訊徵集標準及程序:
(一)凡需價購前點所列藝術教育資源、資料及資訊,視經費來源及額度,每年統一辦理徵集一次為原則,經擬妥年度徵集計畫後,公開向各界徵集。屬捐贈或免費使用之資源、資料及資訊,以指派專人經常性主動及被動蒐集方式辦理。
(二)徵集各種資源、資料時,宜請作者、代理人或由本館人員協助同時附具該資料之主詮釋表(如附表)。若為數位資料,得先徵集實體資料,俟確定典藏後轉為數位資料。細部詮釋表之形式另視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另定之。
(三)徵集完成後,屬實體資源者,或需予價購之數位資料及資訊者,由本館邀請館外專精中小學藝術教育學者專家三位以上加以審查,經審查過半數通過,符合第三點之規定者,始列入典藏。但屬前點第一款第3目者,應逕予典藏。屬免費使用之數位資料及資訊,逕由承辦單位審查通過即可列入典藏。
(四)前款之審查,應同時予以鑑價及審定須否列入本館珍貴動產典藏,以利財產管理。
(五)列入典藏前,應請作者或有權利人員填妥完整授權書,並依規定妥為建檔保存。授權書形式另簽請本館館長核定之。
(六)所典藏之藝術教育資料,如屬捐贈或免費授權者,應製發感謝狀,並得回贈予本館出版品。
(七)各藝術教育資源之徵集,若須價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媒合、推廣及運用方式:
(一)特展:本要點所典藏之資源,不定期於本館展場展出,以協助推廣藝術教育。
(二)巡迴借展:為推廣藝術教育,本要點所典藏之資源,得在資料保存無虞之情況下,開放各級學校及與藝術教育有關之公益團體向本館免費借展,借展方式比照本館珍貴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網站媒合:運用網際網路之媒合功能,將本要點所典藏之資源加以整合,凡能數位化置於網站者,均移由網站管理人上網,並予以適當詮釋及加值運用,增加各界使用效益。
(四)種子教師媒合:由各縣市各聘兼任一位中小學藝術教育種子教師,協助媒合、推廣及運用各項藝術教育資源或資料。
(五)研究發展:凡以本要點之資源整合及推廣為主題之研究者,得視經費情形,優先予以補助及設施協助。
 
七、本要點第六點第三款網站,由本館另行建置並定期維護管理之。
 
八、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中小學藝術教育種子教師為無給職,經邀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推薦後聘兼之,種子教師相關規範如下:
(一)聘兼種子教師須核符以下3目資格:
1.曾任藝術類科或藝術與人文領域之科任教師,或藝術相關科系畢業之一般教師。
2.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且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3.熱心藝術教育推廣、熟悉網站討論區及刊登訊息之功能者。
(二)種子教師任務:
1.協助媒合、推廣及運用本要點各藝術教育資源或資料。
2.協助於第六點第三款藝術教育網站之諮詢服務、刊登藝文需求訊息、網站資源詮釋及媒合轄內學校及各界需求。
3.協助本館辦理藝術教育資源媒合有關之推廣活動。
(三)種子教師協助於第六點第三款藝術教育網站之諮詢服務、刊登藝文需求訊息、網站資源詮釋及媒合轄內學校及各界需求時,得依規定核給稿酬。若接受本館委託協助辦理推廣活動時,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撥給業務費。
(四)種子教師聘期以每二年一任為原則,除頒予聘書外,任期結束服務績效良好者,由本館建請所屬學校或上級機關予以敘獎。
(五)本館得不定期致贈相關出版品予種子教師,以利協助推廣。
 
九、本館實體藝術教育資源,應妥為之貯存保管,並依照鑑價結果,依財產管理法規辦理有關事宜。
 
十、本館數位化藝術教育資料及資訊之保存,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應予備份並異地保存。備份間隔時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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